申请武夷山市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民政部门公布的**生活保障线之下;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之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附复印件1份);
2、房产证(附复印件1份),或者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现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和户口簿(附复印件1份);
4、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申请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或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已登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排队轮候。凡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高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需要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租金缴交凭证等材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核实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按季发放的原则。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人签订一年一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其中一份于5日内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缴纳租金。
已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符合配租条件并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期缴纳租金并妥善维护房屋的,在续租时享有同一实物的优先承租权。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后,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租金减免。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核减的,应当重新申请并优先办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的一个月内将结果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